我院参与联合举办闭门研讨会,聚焦“数字信贷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关键词:数字信贷 数字金融金融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保护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赋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数字金融快速发展,消费者在享受更加便捷高效的数字信贷等金融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风险,可能危及到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数字信贷发展可能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哪些挑战?如何平衡数字信贷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完善治理和加强监管,以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亟需政产学研各界共同探讨。

在此背景下,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与深圳香蜜湖国际金融科技研究院于近期联合举办“数字信贷与金融消费者保护”闭门研讨会,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分享业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实践与案例,剖析数字信贷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并就推动金融消保工作发展提出建议。

会议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秘书长、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张健华主持,分为主题演讲、专家点评、圆桌讨论等环节。

主题演讲

华夏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关文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磊,中国光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刘瑜晓受邀发表主题演讲。

关文杰

孙磊

刘瑜晓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部副主任聂俊受邀点评。

黄益平

尹优平

聂俊

圆桌讨论

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浙商银行原行长、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刘晓春,海尔消金董事长李占国,北京农商银行副行长韩继炀,信也科技集团党委书记、高级副总裁苗萌,微众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毛莺等领导专家先后在圆桌讨论环节发言。

数字化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发展新阶段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持续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今年年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启动修订《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从压紧压实消保主体责任、培育核心竞争力、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加强信息科技建设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践行“负责任金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会议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金融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核心工作。自2012年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分别成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来,我国金融消保工作开展已有多年,经历了后金融危机和新冠疫情的测试与考验。在数字化转型、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在金融消费者结构变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架构调整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会议指出,在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要充分认识金融消保工作的“变”与“不变”。“变”指的是数字信贷作为商业银行业务技术、风控技术、数字技术三结合下的业务模式创新,与传统信贷在授信、风控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对金融消保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不变”指的是数字信贷并没有、也不会改变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逻辑。金融消保工作要始终将政治性和人民性摆在首位,以消费者八项权力为核心,探索数据权利、安心信任等客户新诉求,以金融消保工作之“不变”,应对数字金融发展带来的“万变”。

会上,多家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分享了数字信贷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认识与实践。华夏银行通过构建“一个底座、四个支柱、三个控制域和一个平台”的数据安全体系,全面落实客户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管理。马上消金认为数字信贷在满足三个标准后可实现自动化的全面跃升,一是可度量,二是自动寻找最优解并进行决策,三是自动执行决策,为金融消保工作带来挑战。光大银行认为适当性管理是金融消保工作的关键,投诉处置是金融消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投诉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消保工作水平。微众银行通过“事前评审、事后管控、事中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约束诱导过度借贷等不当营销行为,利用机器人规范逾期贷款催收行为。信也科技分享了AI在辅助客服工作,优化投诉反馈方面的应用,并参与构建黑灰产信息平台,为金融消保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火山引擎依托字节跳动的数据优势,定制智能风控模型助力金融机构提升信贷风控能力,构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数字化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会议认为,数字信贷以数据为基础,在营销触客、风险控制和授信审批等方面与传统信贷存在明显差异,在提升金融普惠性、易得性、便捷性、精准性、低成本性的同时,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诸多新挑战。

一是数据深度收集与消费者隐私保护存在矛盾。数字信贷业务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本质是效率与安全的问题,而数据采集和权益保护的边界尚未厘清。一方面,数据收集、融合、存储和共享是数字化信贷运作的基础,多维度数据的应用是金融机构进行更精确客户画像、更广更深了解客户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数字信贷服务需要采集消费者敏感信息,部分数据提供方可能利用技术便利过度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增加信息泄露风险,危及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人格尊严。

二是海量数据流转增加安全风险。数字信贷的基础是形式复杂多样的海量数据,数据动态流转容易出现数据库配置错误、网站漏洞等安全问题。数字信贷往往需要金融机构与外部机构在数据采集、信用评分、风控建模等方面进行合作,一旦合作机构由于数据保护意识不强、安全技术有限等原因发生数据安全问题,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和蔓延的概率较传统信贷大幅增加。

三是数字信贷高度自动化导致人文关怀不足。数字信贷主要依托算法、模型解决授信和风控问题,自动化运营模式下错误问题也会自动化复现,算法、模型在全生命周期的可信性、可用性、安全性皆构成风险因素。同时,产业生态中企业间关系复杂,算法、模型不准可能导致风险向整个链条传染和外溢。此外,相较于传统的人工接待,数字信贷产品以标准话术、固定情景、数字方式实现业务自动运转,缺乏服务温度和人文关怀。

四是服务透明度和公平性跟进不足。目前数字信贷服务主要由银行与掌握大量数据的第三方平台合作提供,存在因数据垄断、不当营销、算法歧视等间接提高客户融资成本的问题,违反普惠公平原则。

五是消费者数字金融素养不足,易受黑产侵害。数字信贷业务中,部分长尾客群、新市民以及乡村市民群体的数字金融素养不足,缺乏信贷服务认知,增加数字信贷适当性服务难度和风险。同时,先进技术催生多样的欺诈工具和诈骗模式,数字金融素养不足的消费者更易受到侵害,不仅危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更为客户带来资金损失。

多方合力共同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会议认为,“金融为民、消保惠民”是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金融消费者保护应秉持“负责任金融”和“金融健康”理念,从“风险控制”和“信贷服务适当性”两方面出发,保护消费者根本和长远利益。

一是明确消费者保护执法、监管的边界和尺度。要平衡数字共享使用与数字安全保护之间的矛盾,既要防范数据过度使用侵犯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也要避免数据过度保护阻碍数字金融创新发展。对核心数据和非核心数据实施分层管理。动员政产学研各界,协力深化对金融消费者特性的认识,科学界定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围,明确金融消保工作执法、监管的边界和尺度。

二是着力提升技术水平,构建多层次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多方加密计算、安全计算空间、边缘计算等隐私计算技术,提升数据使用与治理效率。建立覆盖全面的大数据资源整合平台,打通金融业数据融合应用通道,破除数据壁垒,化解信息孤岛,提高数据应用效率,提升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保护成效。构建多层次的社会征信体系,将征信数据覆盖更多的应用场景,严格运用信用评分体系,避免过度授信。

三是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强化金融科技赋能。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升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加快核心数据和客户资源积累,提升数字信贷的可得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向金融消费者减费让利。建立数据安全保护人防、技防体系,全面重构传统风控体系,重视客户信息保护与安全管理。高度重视数字技术的创新迭代,通过金融云或产业云平台,科学合理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改善数字信贷服务体系,通过人机协作方式,优化客户体验,提升服务温度。

四是构建数字化、一体化、穿透式监管系统,提升监管效率。数字信贷创新需要监管的包容审慎政策支持,建议持续推进数字金融创新沙箱仿真及监管体系。设立一体化穿透式监管系统,穿透不同市场、产品、区域,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创新监管科技手段,运用新型保护工具提升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五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风险提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理性消费,避免过度借贷。增强消费者非法代理维权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警示教育,提升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表达诉求,减少恶意投诉,维护社会秩序和良好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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